对于癌症患者来说,放疗是其常用的治疗方式之一,它以其适用范围广、对患者的身体要求不高、治疗过程简单、创伤小的优点已被越来越多癌症患者所接受。
但是,放疗也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比如说放射性肺损伤。它指的是在放射区域内,正常肺组织受到一定的辐射剂量而引起的损伤。就临床而言,肺癌、乳腺癌、食管癌、恶性淋巴瘤或胸部其他恶性肿瘤患者经放射治疗后,容易产生放射性肺损伤。那么,放疗多久容易产生放射性肺损伤呢?
研究显示,肺部接收单次照射14 Gy后几分钟至数小时,即可在电镜下发现Ⅱ型肺泡上皮细胞的即刻损伤,Ⅱ型肺泡上皮细胞内产生肺表面活性物质的板层体迅速减少,表面活性物质被释放。
在放射后的5 d内,即有血管内皮细胞呈多形性改变或见空泡形成,血管内皮细胞死亡形成基底膜剥脱区域,进一步造成血管腔被碎屑和血栓堵塞,这就是肺血管灌注与通透性改变的病理生理基础。
照射后3~6个月中肺泡壁硬化,血管内皮细胞损伤进一步加重并伴数量减少,部分毛细血管消失,纤维化出现。
照射6个月后,较主要的特点是肺泡隔内弹力纤维形成和胶原蛋白沉着并进行性增厚,残存肺泡缩小,血管壁增厚,较终肺泡萎陷,被结缔组织替代,即所谓的“肺纤维化”。
那么,我们如何应对放射性肺损伤呢?
放射性肺损伤的所有防治策略中,预防较为重要。放疗过程中,医生要严格把握放疗适应症、给予合适的放射剂量、合理布局放射野范围、严格限制正常组织的受照剂量,并且适时缩小照射野及采用多野照射,同时放疗期间谨慎选择同步化疗药物等手段,都有助于减少此情况发生。
患者在放疗期间,应严格戒烟、严格预防感冒,有肺部感染症状者应尽可能使感染得到控制后再行放疗,或于放疗的同时给予抗感染治疗。此外,应适度应用放射保护剂,同时在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4个月内密切观察肺部症状、体征及体温变化等。
对于已发生放射性肺损伤的患者,应当灵活把握“无为之治”和“有为疗法”的尺度。
对现有影像学表现而无临床症状的轻症放射性肺损伤患者,可不予特别的治疗,密切观察且随访为主。
轻度症状的放射性肺损伤可给予相应的对症治疗,如使用止咳剂、化痰剂及非甾体类消炎药,适当限制体力活动、加强营养支持为组织修复提供充分能量等。
但症状较重者则应及时采取积极的综合治疗措施以减轻患者痛苦、阻止症状进一步恶化。
对于患者来说,治疗癌症要把放疗的优势发挥,尽量减少或者降低放疗的放射性肺损伤的危害,这样对于癌症的治疗和后期的身体恢复都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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