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肺结核诊断》强制性卫生标准发布 有哪些变化

日前,国家卫计委发布WS 288—2017《肺结核诊断》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原标准WS 288—2008同时废止。

肺结核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传染性疾病,原WS 288—2008对肺结核患者的及时诊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领域对肺结核认识不断加深,国际上对于肺结核范畴进行了调整,同时儿童结核问题日益突出,包括分子生物学诊断技术在内的新的结核病诊断技术不断出现和应用,WS 288—2008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应予以修订。

WS 288—2017主要内容变化如下:首先,结核病病原学实验室检查:分枝杆菌涂片检查,增加了荧光染色显微镜检查;分枝杆菌分离培养,增加了液体培养基培养检查方法;增加了分子生物学检查。其次,肺结核确诊病例由具有细菌学阳性结果,改为具有病原学阳性结果(包括:细菌学及分子生物学检查结果)或具有病理学阳性结果。第三,结核病辅助检查,增加r-干扰素释放试验检查。第四,增加支气管镜检查及气管、支气管结核镜下表现。第五,在附录中,增加结核病病理学检查内容。 第六,增加了非结核分枝杆菌肺病诊断内容。第七,增加了儿童肺结核诊断特点内容。

据江苏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专家介绍,肺结核一直是出入境重点监测病种,国际上对肺结核关注度较高,尤其是对入境劳务、留学等长期居留人员几乎都是健康复检必查项目,有的甚至要求PPD试验结果或携带X片,患有肺结核不会获得劳务或留学签证。2010年4月,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由“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所发现的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入境。”修改为:“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

目前,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对出入境每一位体检对象都要进行肺部X光检查,患有肺结核者不予签发《健康证明书》,如果外籍人士患有传染性肺结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予以遣返。因此,按期采纳新标准对保健中心规范结核病检疫行为有着极大意义。

(责任编辑:x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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