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尧
3日,广州一名孕妇临产时出现胎盘早剥,因危及母子生命,必须剖宫产。然而该名孕妇坚决拒绝签字。医生征得其家人同意后,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根据法律规定,院方在孕妇神智清醒的情况下未征得其同意进行手术的行为涉嫌违法,院方对此表示无奈。(12月4日《广州日报》)
病人签字权与医生处置权泾渭分明,“强行剖宫救命”矛盾显而易见。而围绕这一矛盾的“法与理”争论,也很难说孰是孰非,这或许永远是一个见仁见智问题,难有共识性的“标准答案”。
不过笔者觉得,单就“强行剖宫救命”一事来看,医院的做法是值得肯定与尊敬的。一方面,当时情况紧急,不同意手术的较真孕妇极有可能导致“一尸两命”的严重后果。对此,医院已多次向孕妇本人及其家属说明。另一方面,医院完全可以搬出相关法律条文,不断然采取手术措施,从而规避术后成为被告的风险。医院没有这么做,恰好表明医院敢于担当责任的勇气,以及“生命权高于一切”的人道主义精神。
前几天,人民日报刊发的《人没了谈发展有何意义》文章指出:“人没了,发展还有什么意义?”诚哉斯言。要是医院不“强行剖宫救命”,且不幸出现“一尸两命”后果,作为旁观者的我们,又将如何言说?我们现在进行的签字权与处置权之争,还有意义吗?——至少对逝去生命没有任何意义。
现实情况纷繁复杂,包括医生在内的我们每一个人,都会碰到类似的“囚徒困境”。今年年初,天津一名刚出生患肛闭等疾病的宝宝,父亲及亲人对她放弃治疗并送到临终关怀医院,志愿者上门救助,但宝宝的父亲仍态度坚决,坚持让宝宝“安静”地死去。这一做法曾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激辩。对于诸如此类的现象,不同立场和价值观的人,会持有不同的态度与观点。但是,只要对生命充满敬畏与尊重,那其行为选择就应获得起码的理解与支持。
毋庸讳言,医院也好,个人也罢,都应该在法律框架里作为或不作为。不过,法律既是刚性的、冰冷的,也是存在漏洞的。法律之外,还需要道德、信仰和精神维度的支撑,否则,整个社会将无法正常运转。具体到“强行剖宫救命”一事上,无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如何规定,确定无疑的是,生命攸关时刻,抢救比冷漠、积极手术比放任自流来得深刻和温暖。
人生是一个单向递进的过程,不可重复也不可逆。生命面前,无视实际情况,漠视时间的无情,动辄站在冰冷的法律高地来进行审视、批判,也许会像开屏的孔雀一样,不经意间露出“伪善”的屁股。不得不重复,生命没了,讨论和批判还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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