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光式”医改大回头 宿迁重建公立医院文件出炉

宿迁公立医院重建指导原则来了!

近日,《看医界》独家报道宿迁将复建一批公立医院的消息引起业界的关注:2019年1月9日,《2019年宿迁市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意见》专题发布会郑重宣布:全方位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每个县区规划建设1-2所公办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加强优质医疗资源供给。

这一表述传达的信号,则是宿迁明确2019年将在每个县区建1-2家公立医院。按照宿迁下辖2区3县来算,将再建5-10家公立医院。

1月23日,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宿迁市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建设导则》,明确了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的一些建设细则。

宿迁市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建设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改、实施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市委五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2019年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县域内分片建设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的通知》要求,参照原卫生部印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建设部发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宿迁市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建设导则。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二条 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并承担所在乡镇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卫生服务,协助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区域范围内乡镇医院进行技术指导,根据其功能定位和人员技术水平,在科室设置、诊疗范围等方面参照《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设置管理,开放部分三级手术,鼓励提供更多更优服务,加强服务内涵建设,拓展医疗服务能力。

第三条 本次建设项目根据行政区划、地理位置等规划设置。其医疗机构的类别为乡镇中心卫生院,增挂区域医疗卫生中心的牌子;如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标准,可增加为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规划设置的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应与县(区)级医院形成资源互补格局,发挥资源最大效益。

第三章 选址要求

第四条 以县(区)为单位,一般应在重点镇选址新建,能够辐射周边3–5个乡镇,不得设置在主城区,所在位置应综合考虑人口的密集度、交通便利条件等因素,提升医疗服务的便利性,促进分级诊疗秩序的逐步建立。

建设选址应满足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应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四章 科室设置

第五条 临床科室设置:内科(心血管内科专业、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内分泌科专业、肾脏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等)、外科(普通外科专业、骨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心胸外科专业等)、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儿科(含新生儿)、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皮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等。

医技科室设置:医学影像科、检验科、病理科、临床功能检查科、药剂科。有条件的中心可以根据医疗服务能力和群众需求增设其他科室。

第五章 建设规模

第六条 建设规模依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区域常住人口数、区域内现有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需求发展等,认真研究、科学确定。

第七条 业务用房包括急诊、门诊、医技、住院、预防保健、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八部分。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为:

各业务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

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选配)

第八条 床位设置在120-200张,床均建设用地面积为110㎡左右,床均建筑面积应130-160㎡。容积率为0.8左右,要充分考虑道路、停车、绿化和公用面积,各功能用房的面积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同时应规划停车等附属设施。

第六章 规划布局及建筑装修要求

第九条 总体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五)根据本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和医护人员提供良好的诊疗和工作环境。

第十条 门诊、医技、病房等主要建筑不宜临街设置,不得医商混用。

第十一条 门诊、医技、病房等主要建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且以多层为主,不宜建设高层。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安全。设计、施工和选材等要严格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环保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建筑内外装修和院区环境,应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宜选用经济、耐久、功能性好并符合卫生学要求的材料,杜绝大面积使用玻璃幕墙、石材、橡胶地板、铝板等高档装修材料,严禁奢华装修。

第十四条 业务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门急诊和病房层高不低于3.8m,净高不低于3.0m。无障碍设施设置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要求外,还应考虑满足患者的特殊性需求。

第十五条 业务用房建筑和室内装修要求:

(一)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用灯具宜采用吸顶式。

2.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开裂、易燃、易腐蚀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3.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 洁的建筑配件。

5.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6.手术室、烧伤病房、产房、新生儿室、重症监护室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7.检验科实验台、储血库操作台、病理科操作台的台面, 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8.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 潮、防鼠等措施。

9.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虫、蝇、鸟、鼠等动物侵入的措施。

10.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 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

(二)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囯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

(三)供电设施应采用双路供电,确保安全可靠。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应急电源。电源装配容量应考虑近期发展增容需要。

(四)蒸汽、生活热水供应、供暖、集中空调系统应结合气候条件和经济实际情况,在满足功能需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经济实用、降低能耗、兼顾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蒸汽、冷热水供应、供暖,应釆用分区专线供应。集中空调系统应具备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方便维护和管理。

(五)主要建筑物的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釆取防水措施。

(六)手术、产房、放射影像、消毒供应中心、检验、病理、功能检查、实验等用房宜设置空调通风设施。产房、放射影像、消毒供应中心、检验、病理、实验、污洗污物、消毒、备餐、淋浴等用房,卫生间以及无外窗房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一般诊室、病房、办公用房宜以自然通风为主。设置洁净手术室的,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 )。

(七)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设置信息化、智能化系统。

(八)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九)应建设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医用气体供应设施。

(十)给排水系统设置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

(十一)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

(十二)污水排放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 ) 有关规定。

(十三)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十四)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免疫规划、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健康档案等业务需要合理设置,宜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宜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且与普通门诊、放射科分开设置。

(十五)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医疗流程和各功能需求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交通流线清晰。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应合理布置。

(十六)妇产科布置应相对独立,内部布局、出入口、卫生间设置合理,避免交叉感染。

(十七)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室相邻设置。

(十八)急诊室应设在1层,位置要醒目,应方便利用门诊及医技设施。

(十九)住院病房以2-3人/间为主,应占到病房建设的80%以上,病房要配备空调、电视、卫生间。重危症病房一般为1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产科母婴同室病床每床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

(二十)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1.1m,门扇应设观察窗。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距最远病房不宜超过30 m,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护理单元内宜集中设置卫生间、盥洗、浴室、污洗,并应满足方便、卫生等要求。

(二十一)放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与门诊部和住院部联系方便。X 光透视(摄片)室应与暗室相邻,其空间尺寸、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并有通风、换气措施。

(二十二)检验用房应方便病人,保证门诊、住院和预防保健共享。 规模应根据开展的业务项目确定,室内布置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外窗宜朝北设置,应有良好通风措施。

(二十三)手术室应按一般手术室等级要求设置。手术室、产房宜合区设置(即手术室、产房合用或在同区内分设),并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床位规模较小的,手术室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

(二十四)手术室、产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手术室应以人工照明为主,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和防污染的要求。手术室和产房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非手动洗手设施。

(二十五)供应(消毒)用房宜设在医疗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消毒应与贮存、分发相临,并设传递窗相通。

(二十六)中、西药房应分设。药房应与挂号、收费、划价用房邻近。 毒性、麻醉、精神和放射性等特殊药品的贮放处应有安全设施。中药煎药可视需要安排用房。

(二十七)洗衣房宜建平房,并设晒衣场地。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浸泡消毒、洗涤、晒(烘)干、贮存、发放流程需要。

(二十八)锅炉房位置应处于常年主导风的下风向,并宜设专门出入口。

(二十九)配电室应邻近外接电源的输入处,门窗应向外开,窗户应设有保护网。

(三十)营养厨房应与住院部有便捷联系。规模较小的,可设公用厨房。

(三十一)洗衣、锅炉、配电等辅助用房宜合并建设。

第七章 人员配置

第十六条 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编制部门协调,合理设置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人员编制,以适应建设和发展需要。编制数可按照床位数核定,后勤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或社会化。

第十七条 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按每床1.3-1.5标准核定职工总数,其中卫技人员数不低于90%,高中初级比例为2:3:5,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士。

第八章 设备配置

第十八条 设备配置应与医技人员技术水平、准予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医疗机构具体装备还应考虑相关医疗技术准入要求,从中选配适宜品目,不同科室装备相同品目设备,应充分考虑共享,避免重复配置。

第十九条 配置主要品目包括CT、X光机、彩超等。

(一) 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胃镜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万能产床 产程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 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显微镜 电冰箱 恒温箱 分析天平 X光机 CT 离心机 尿分析仪钾钠氯分析仪 彩超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敷料柜 洗衣机 器械柜 紫外线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 蒸馏器 高压灭菌设备 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冲洗工具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头信号灯1台、床 1张、床垫 1.2条、被子 1.2条、褥子 1.2条、被套 2条、床单 2条、枕芯 2个、枕套 4个、床头柜 1个、暖水瓶 1个、面盆 2个、痰盂或痰杯 1个、病员服 2套。

(三)信息化配备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配备信息系统,至少设有医院管理信息系统(HIS)、电子病历系统(EMR)、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S)与影像归档和通信系统(PACS)。按乡镇中心卫生院类别设置的可共用现有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按二级综合医院类别设置的应依照相应医院信息化建设要求配备。其中医院管理信息系统(HIS)均须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对接。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第九章 建设步骤

第二十条 各县区2019年试点建设1-2个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其中一季度进行机构设立、招引人才、选定地址和制订实施方案;二季度进行规划设计;三季度完成招标并开工建设;四季度基本完成土建主体工程;2020年一季度全面完成土建工程并进行室内外装饰;2020年二季度完成建设工程,组织考核及试运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导则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导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x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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