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2日,国务院官方网站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同时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决定》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对职业资格实施的评估检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营造更好激励人才发展的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
四类医师资格整合为一,取消四类与医疗健康相关的专业资质
《决定》附有《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该目录包括了“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3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类38项)”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两大项。
本次《决定》将“尘肺诊断医师资格、职业中毒诊断医师资格、物理因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全国 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资格”4项医师资格整合为“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资格”;同时还取消了“化学品毒性鉴定专家、职业卫生专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编制资格”4项与医疗健康相关的专业资格。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3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38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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