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规定育龄14周不予施行人流手术

广西拟发文规定,育龄妇女怀孕14周以上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施行人流手术;若擅自终止妊娠3年内不准再生。此外,收紧胎儿性别鉴定资格,只有指定机构才可鉴别。对擅自堕胎、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将处以1000元至3万元不等罚款。
  对于可能侵害到胎儿权益和妇女健康的人流手术,当然要管,但却不能手伸得“过宽”。在很大一部分选择中止妊娠的妇女中,主要原因是因为婚外情或避孕不慎造成,这部分人群并没有稳定的家庭和抚养子女的条件,中止妊娠是必然的选择。
  虽然怀孕14周之后中止妊娠对孕妇的伤害较多,但其实也是一个无奈的选择,某种情况下也可能是惟一的选择。而当地相关部门的上述规定,要么会因为提交证明的前提条件而侵害到公民隐私,要么就是让孕妇选择危险性更高的私人诊所解决问题。
  生育权利是妇女的一项重要权利,翻遍国内任何一部法规,有妊娠妇女“3年内不准再生”的规定吗?这样的“规定”无疑是一个欠考量的“土政策”。
  有关部门真正想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为什么不更人性化些?譬如:既然知道婚前性行为、婚外孕的危害,为什么不能将工作重点放在预防性的教育上呢。教育广大的未婚人士,多一些自尊自重,多一些对待“性”的理性,是不是更好?
  将大量的精力放在限制妇女流产上,为什么不想一想无奈之下生育之后的“抚养”问题。与其限制妇女流产,倒不如多花些精力考虑考虑遗弃儿童的救助和救治问题。这才是真正的“人性化”关怀。
 
(责任编辑:lab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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