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卫生健康委、网信办、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将通过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营造良好就医环境。
该省提出,严厉打击10种行为: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无证行医;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等。重点盯紧“四类技术”: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技术等禁止类技术、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违规开展移植技术(如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此外,该省还将重点检查“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尤其是贫困人口住院”等5项违规行为。
附件
江西省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打击和整治违法违规执业、骗保、虚假宣传、不规范收费等医疗乱象,净化就医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医疗乱象,整顿医疗秩序,探索建立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营造良好就医环境,促进省内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我省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建设健康江西提供坚强保证。
二、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组建江西省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曾传美
成 员: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处长谭友文
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局长李先春
省委网信办网管处副调研员傅俊璐 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处长余世华
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食药环侦处处长黄练 省市场监管局价检局局长魏秋华
省医保局基金监管处处长陈福华
省中医药局医政处调研员李中方
省药监局药化流通处处长鲁军
省卫生计生监督所所长杨小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
办公室主任: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处长谭友文(兼)
副主任: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调研员谢建文
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副局长李斌
省卫生计生监督所副调研员李玉兰
成员: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主任科员陈禹(联络员)
省委网信办网管处副主任科员余建清
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主任科员熊洪宇
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食药环侦处科员史韦
省市场监管局价检局检查一室主任方军
省医保局基金监管处副调研员徐立平
省中医药局医政处主任科员郑林华
省药监局药化流通处主任科员李兆沛
省卫生计生监督所医疗监督科科长彭建华
(二)职责分工
我省专项整治行动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开展,各参加委厅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卫生健康部门(含中医药部门):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网信部门:对相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清理处置,关闭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落实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公安机关: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医保部门:对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医疗机构和相关负责人制售假药相关行为。
三、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四、任务目标
(一)整治违规执业行为,维护良好医疗秩序。一是严厉打击“十种行为”: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无证行医;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其他违法医疗法律法规行为。二是全面排查“九大领域”: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科、肿瘤、眼科、精神科。三是重点盯紧“四类技术”: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技术等禁止类技术、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违规开展移植技术(如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二)整治医疗骗保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重点检查“五项违规行为”: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尤其是贫困人口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整治虚假宣传行为,维护良好就医环境。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四)整治违规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9年3月-2020年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3月-9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结合专业情况,针对性开展专项医疗质量控制活动。
(二)检查评估阶段(2019年10月-2019年12月)。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部分地区和领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三)总结交流阶段(2020年1月)。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汇总相关部门工作情况于2020年1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计生监督所、省直医疗机构、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同步报送。各设区市相关部门将本部门工作总结报省级主管部门。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协调性。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明确分工,发挥合力;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联合惩治,依法依规坚决打击;要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保障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二)完善工作举措,增强工作实效性。各地各单位要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地本单位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量化工作成效。请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4月20日前将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和联络员名单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并按季度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完成工作阶段报告,填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见附表,省卫生计生监督所、省直医疗机构同步报送),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9月30日前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2019年全年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应当于2020年1月15日前上报。
(三)加强舆论引导,增强工作互动性。各地各单位要广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宣传,邀请新闻媒体结合典型案例处理等,开展跟踪式报道;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要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要大力宣传卫生健康部门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为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实现标本兼治,增强工作长效性。各地要针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为强化医疗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制支撑;进一步创新监管手段,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要进一步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制度;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社会办医监管,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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