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轰动全国的南京彭宇案,只因当时案件审理法官的一句话:“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成为全国人民热议焦点。虽然事后有证据证明彭宇确实和老太太相撞,但法官的这句话相信给很多人造成了心理阴影!如果我扶了,又没人证明我只是见义勇为,会不会因此背上债务啊?而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在发生人身损害的突发事件中,如果医生在其职责范围外实施救助,对被救助对象造成一定伤害,医生因此需要承担责任吗?2017年9月的一天,戚老太到药店买药。买药后,戚老太在药店量了血压,低压120,高压200。在药店老板去给戚老太拿治疗高血压药物时,老太太晕倒。药店老板喊她,没有反应,鼻子没有呼吸,颈动脉不跳。药店老板孙某毕业于沈阳医学院,持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孙某看到戚老太情况危及,对戚老太实施了心脏复苏。持续了五分钟左右,老太太苏醒过来。孙某拨打了120,并联系了老人儿子。期间,孙某还曾给戚老太服用硝酸甘油。后经医院检查,戚老太双侧12根肋骨骨折、低血钾症、右肺挫伤,共住院18天。不久,孙某接到法院传票,戚老太将孙某告到法院,要求孙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总计9800余元。待伤残等级评定出来后,还需支付近10万元的赔偿金。戚老太儿子认为,其母亲晕倒的主要原因是孙某给母亲服用了硝酸甘油,实施的心脏复苏也不规范,这才导致其母亲遭遇不利后果。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1)硝酸甘油与戚老太晕倒是否有因果关系;2)孙某实施的心脏复苏是否规范,对十二根肋骨骨折的后果是否要承担责任。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药店的监控视频显示,孙某有取药的动作,但没有看到老人有吃药的动作。虽然最后合议庭采信了孙某给戚老太服用了硝酸甘油的事实,但二审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三名医学专家进行了咨询,结论为没有因果关系。实践中,如果原告认为戚老太心脏骤停与硝酸甘油有因果关系,可申请司法鉴定。如果不申请或者申请后不缴纳鉴定费用,视为放弃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第二个问题,专家同样表示被告孙某有执业医师证,做心脏复苏的过程符合规定。但有些人提出质疑,心脏复苏压断了肋骨,是否太用力。急诊专家给出解释:心肺复苏有几大并发症,其中一项并发症就是多发肋骨骨折,临床做心肺复苏要求按压深度至少达到5厘米,按压频率必须在100次之上,才能达到好的效果。“对于岁数偏大、骨质疏松的患者,很容易出现肋骨骨折。”至此,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了戚老太诉讼请求,认定孙某无需为自己见义勇为的行为承担责任。本案历经四年,药店关门,经济受损,孙某更是身心俱疲。但本案判决维护了正义,也能看到法律、司法机关对见义勇为的鼓励和支持,能够引领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这是《医师法》出台前的一个案例。2021年8月1日颁布的《医师法》为了鼓励医师积极参与院外救助,新增了一个医师免责条款。《医师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我们要深入探讨的是,是不是医师实施的所有救助行为,都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款看,《医师法》并没有规定例外情形,可以解释为医师自愿实施的急救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注意,这里面限定的是急救行为。《医师法》尚未开始实施,目前没有已生效判决来判定司法机关对第27条第3款的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给见义勇为的人们吃一颗定心丸,打消我们“扶不扶”的顾虑,进而都愿意伸出援助之手。但《民法典》184条的规定是针对非专业人士的。医师是具备医学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士。如果医师在实施救助过程中,违反操作规范,或者是发生重大失误,加重了受助者的损害后果呢?司法实践远比法条复杂,让我们静待《医师法》出台后能够有明确的指导意见。
(责任编辑:dawenwu)
院外急救造成损害,医生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