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不违法”——最高法院今日起执行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根据《决定》,《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原第1条第2项中规定“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删除此条后,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定罪的原则,这意味着:个人主要是执业医师未经许可而开办医疗机构的,实际主要是指在注册医疗机构外另辟地方行医的,或者执业医师辞职后、离职后、退休后在任一地方行医的,即使没有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也不能再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s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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