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伦琴医疗{伦琴在线}“在老家做了检查了,没有问题,怎么住到大医院进来还要再做一次?”“片子都带过来了,医生怎么还让我做一样的检查?”“医院是不是只认自己的检查?这样我前面的钱不白花了,可是这医院检查还得排队呀!”如今,这些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重复检查,有时候在患者心目中,是医疗机构的故意为之,不管绝大多数情况下,这样操作是为了保证检查结果准确地反映患者当下的疾病情况,因而严重影响就医体验。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结果互认不降检查和诊断质量,是患者的诉求和愿望。为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2月18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分为7章39条,分别从组织管理、互认规则、质量控制、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各项要求进行了明确。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推进历程回顾2006年2月,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通知指出,实施检查互认是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明确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不但包括检验结果互认还包括检查资料互认。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实现检查结果互认”。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提出“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2010年7月,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办医政发〔2010〕108号)。其中明确,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目前,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和省级质量控制、稳定性好、质量比较容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当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院间逐步开展检查互认工作。2021年7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7月20日,2021年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与大力推进预约诊疗、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等作为“聚焦广大群众期盼,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便民措施予以持续推进。2021年11月29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就《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此,一份专门指导的管理办法出台。检查结果、检验结果指什么?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互认遵循哪些规则?互认标志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互认范围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这六种情况医院不互认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医务人员需注意《办法》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参考资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医学界
(责任编辑:dawenwu)
3月1日起施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对影像医生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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