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输血

一、安全输血的意义
输血和其他临床诊疗措施一样,必须做到安全和有效,这两者是辨证的统一。如果输血不能产生预期和应有的治疗效果,输血就失去了作为治疗措施的意义和应用价值。同样,如果尽管通过输血产生了一定的治疗效果,挽救了患者的生命缓解了患者的病情,但是,由于输血不当,或者输注的血液制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发生不良反应和副作用,甚至发生并发症,对患者造成严重的损害和后果,这同样是不可接受的,使产生的治疗效果失去意义或大打折扣。有这样一个急性胰腺炎患者,送到医院时已生命垂危。在抢救治疗过程中通过输血和其他必要的措施挽救了患者的生命,最终患者得以恢复。但是,不幸的是患者因输血而感染了丙型肝炎,使患者的健康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因而使通过输血抢救该患者生命的意义大打折扣。
输血安全问题包括输血可能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问题(包括病毒,细菌,螺旋体和原虫等病原体),输血相关的免疫性不良反应(包括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血型不配合引起的不良反应,白细胞引起的其他不良反应等),过敏性输血反应和其他临床输血反应(如循环过载,大量输血相关的输血副作用)等。输血安全问题目前己成为医疗卫生界,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其重要原因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确认HIV 可以经血传播。这也使输血传播病毒问题成为输血安全领域最主要的问题。下面我们主要讨论和输血传播病毒相关的输血安全问题,
通过多年来持续不断的努力,输血的安全性在全球范围来讲已取得了显著的提高,在发达国家己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如美国,可经输血传播的相关病毒污染血液的几率己非常低,为1:63,0OO ~ 1:641,000,累计总的危险几率约为1: 34,000。先进发达国家和地区输血传播病毒的危险几率已低于或类似于日常生活中主要天灾人祸的发生几率和医疗工作中主要医疗事故的发生几率。
我国关于输血传播相关病毒危险几率方面至今还没有系统的研究资料。但是,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在输血安全性方面己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提高,总的说来,己优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输血安全水平己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
尽管输血的安全性己得到显著的提高,残留的输血危险已大幅度降低,但是输血安全问题,特别是输血传播HIV等相关病毒的问题仍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因为,尽管输血传播病毒的发生率已经很低,但是一旦发生,对于被感染的接受输血的患者来讲,就是严重问题,对患者的健康会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甚至威胁患者的生命。同时对于整个社会来讲,尽管输血传播病毒的问题仅发生在个别或少数人身上,但是其后果严重,影响大,可能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处理不好甚至对社会产生全局性的负面作用。我们必须对此高度重视和关注。问题的另一方面是,我们应该认识到我们的输血工作发展还不平衡,有的欠发达地区输血工作距离要求差距还较大,即使较好的地区也还有许多方面不尽如人意,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还有通过努力进一步提高输血安全性的空间。从技术角度分析,目前残存输血危险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还不能将所有被病毒污染的血液通过常规检测检出并排除。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全面实施无偿献血和加大科技投入与创新来解决,如开发应用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如抗原检测方法,核酸扩增检测方法等),开发和应用血液制品病毒灭活技术处理血液制品等,通过这些努力进一步提高输血的安全性。
二、影响输血传播病毒危险性大小的相关因素
为了降低输血传播相关病毒的危险,提高输血的安全性,就必须了解影响输血传播病毒危险胜大小的相关因素,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输血的安全性。
   (一)人群中病毒阳性率。由于献血者来自一般人群,如果人群中病毒阳性者多,阳性率高,参加献血的人群中病毒阳胜率必然会相对较高。如乙肝,亚洲为高发区,我国乙肝病毒阳性者超过1 亿,因此我国献血者因病毒标志物阳性而被淘汰的最主要原因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由于病毒检测中漏检的几率往往和检出的病毒阳性率相关,即献血者中乙肝阳性率高,意味着检测中乙肝漏检的几率相应较高,这就决定了乙肝病毒成为威胁我国输血安全的主要病毒之一。反之,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I / Ⅱ ( human T cell lymph tropic  virus , HTLV- I / Ⅱ)是通过血液传播的病毒,感染后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在我国除少数地区外,人群感染率很低,因此我国至今还没有规定对HTLV- I / Ⅱ做血液常规检测。
(二)人群中病毒阳性率和献血者病毒阳性率的差异。众所周知,无偿献血制度的实施是提高输血安全,减少输血传播病毒危险的根本措施,卖血制度则严重威胁输血安全。无论实施怎么样的献血制度,献血者均来自一般人群,但是,由于献血制度的本质不同,使相应的献血者群体的素质及感染病毒的几率不同。一般来讲,有偿供血者由于其为获得经济利益而来参加献血,素质较低,大多数为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群,许多人为吸毒者、同性恋或性乱交者,这些特征导致有偿供血者人群经血传播相关病毒的阳性率明显高于一般人群,这也成为判断一个病毒是否为经血传播病毒的主要流行病学特征。相反,无偿献血制度下献血者纯粹为帮助他人,奉献社会而来,人群素质高,感染病毒几率低于普通人群,更远低于有偿供血者。如果无偿献血实行得好,真正去除任何功利因素,则献血者群体输血相关病毒阳性率应明显低于普通人群的阳性率,这样的血液的安全性要显著好于从有偿供血者采集的血液。
(三)病毒的感染力。可经血液传播的各相关病毒尽管都可以通过输血传播,但是在病毒的感染力方面是存在差别的,这必然影响到病毒经血传播危险的大小。如乙肝病毒,只要很少量的污染病毒的血液进入体内就可导致感染。当日常生活中刷牙、剃须时,如果牙刷或剃刀上带有少量污染病毒的血液,病毒就可能通过口腔或皮肤上的微小伤口进入人体而导致感染。HIV 病毒感染者用过的注射器针头上会带有微量感染者的血液,其他人使用此针头注射时就可能感染,如通过静脉吸毒共用针头感染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些病毒感染力极强,一旦血液带有这些病毒,输给患者必然导致感染,危险性极大。
(四)病毒感染的临床后果。决定输血传播病毒危险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病毒感染的临床后果。可以通过输血传播的病毒很多,但并不是对每一个可以经血传播的病毒都需要采取病毒检测等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只有当某病毒不仅可以通过输血传播,而且感染受血者后引起患者发病,对患者造成显著损伤时才应考虑采取血液检测等预防措施。如丙肝病毒(HCV )不仅通过输血传播,而且使受血者感染后患丙肝,造成肝脏的严重损伤,甚至转化为肝硬化,肝癌,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这就是为什么我国1989 年发现HCV 病毒后不久就开始实施HCV 常规血液检测的原因。相反近年来,相继发现庚肝病毒(HGV/GBV-C ) ,TTV 等可以经血传播的病毒,并推测可能是不知病因的非甲戊肝炎的病原体。但是通过多年的研究,现在大多数学者认为这两个病毒尽管可以经血液传播,但感染人体后在大多数感染者并没有造成明显的肝细胞损伤,也没有明显的肝炎临床症状,因此没有必要进行常规的血液检测。
(五)人群免疫水平。如果某病毒可以经血传播,并且在感染人体后可能引起严重的损伤和后果,这种情况下,人群中对此病毒的免疫水平将成为决定这种病毒经血传播危险大小的重要因素。如果人群对此病毒的免疫力低,大多数人感染后将发病,则该病毒输血传播危险大。反之,如果人群免疫水平高,则输血传播病毒并造成危害的危险就小。如巨细胞病毒( cytomegalovirus , CMV ) ,尽管献血者阳性率较高,可以经血传播,一旦感染发病可以造成严重后果。但是,由于人群免疫水平高,多数成人具有CMV 的中和抗体,即使经输血输入CMV 病毒也不会感染发病,因此CMV 病毒不属于威胁输血安全的主要病毒,也不必要进行CMV 病毒的血液常规检测。但如果对CMV 病毒没有抵抗力的患者,如新生儿,或免疫受损的患者需要输血,则应提供无CMV 病毒污染的血液。小病毒B19 属于另一种清况。B19 在人群中阳胜率不高,但可以经血传播,患者感染后有的会引起造血组织损伤等严重后果。由于人群中阳胜率低,对输注单一单位血液成分制品的临床输血的安全威胁不明显,但对用几千人份血浆混合后作为原料生产的血浆蛋白制品的安全有威胁,并已有注射血浆蛋白制品的患者感染B19 发病的报告。然而,由于人群的免疫水平较高,有部分人具有抗B19 的中和抗体,因此,只要生产时投料的混合原料血浆中该病毒的滴度不超过一定限度,混合血浆中含有的抗B19 中和抗体可以杀灭存在的B19 病毒,生产的血浆蛋白制品的安全性可以保证。根据此研究结果,目前日本和美国预防经血传播B19 ,保证血浆蛋白制品安全性的主要措施就是检测投料混合血浆的B19 水平,只要病毒滴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混合血浆中抗体的作用杀灭病毒,就能保证最终制品的安全。
(六)病毒检测窗口期。病毒检测窗口期是指病毒感染人体后至能检出病毒标志物前的时期。窗口期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病毒本身的特点及由此特点所决定的病毒感染人体后病毒及其各种标志物在血液中存在的动力学过程;二是检测方法检出病毒标志物的能力。就目前主要应用的第三代检测试剂而言,抗-HIV1/2检测窗口期为22 天,抗-HCV约为70天,HBsAg 约50 天。 由于HCV检测窗口期长,导致抗-HCV 检测结果为阴性,血液中实际已存在HCV 病毒并具有传染性的危险和几率就大,因此经输血传播HCV 的危险相对较大。
(七)血液病毒检测的水平和质量。通过血液检测,排除病毒阳性血液是提高血液安全性的重要措施。因此,血液检测的水平和质量如何是关系到输血传播病毒危险大小的重要因素。影响检测水平和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检测技术和试剂。新的检测技术的应用和现有检测技术的改进可以使检测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采用非特异检测方法,如梅毒的RPR或TRUST,肝炎的转氨酶(ALT),尽管可以检出部分病毒阳性标本,但必然有部分阳性标本漏检。同时,必然导致许多假阳性结果。开发和采用特异性方法使检测水平大大提高,如应用抗-HCV 酶免疫法的检出率比非特异性的ALT 显著提高。随着检测技术的升级,检测水平也将显著提高。如病毒免疫检测方法,从沉淀法、血凝法到酶免疫法,检测水平不断改进。目前发达国家正开始应用的病毒核酸扩增检测法是新开发引进的病毒检测技术。研究结果表明,核酸扩增法的应用将进一步提高病毒检出率,减少漏检,从而进一步减少输血传播病毒的危险。此外,同一方法,试剂的改进也能导致检测水平的显著提高,如抗-HIV 试剂,第一代试剂窗口期达45~56 天,目前第三代试剂窗口期己缩短到22 天。除检测技术和试剂外,检测的质量管理对血液的安全同样有重要的影响。检测的质量管理包括试剂,仪器,人员和检测的室内质控及室间质量评估。只有做好检测的质量管理,才能在所使用的技术、试剂和仪器的条件下获得尽可能理想可靠的检测结果,将所有应该能检出的病毒阳吐血液检出并排除在外。
(八)临床用血。目前输血己非常安全,但是,还存在经输血传播相关病毒的危险。为此,临床输血的水平对于减少患者输血所冒风险的大小有重要影响。必须进行合理的临床输血,即只给确实需要输血的患者输血,避免一切不必要的输血,同时应用成分输血输给患者真正需要的血液成分。显而易见,由于可以减少患者的输血风险,合理输血的水平会影响输血的总体安全水平。
(九)血液制品的输注形式和使用量。血液制品的输注形式及使用剂量不同,输血传播病毒的危险也不同。例如,肌注丙种球蛋白一直是非常安全的制品,从来没有发生制品导致病人感染病毒的病例。八十年代初期,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开始进入临床应用。由于注射途径改为静脉注射,制品直接进入血液循环,使用剂量从原来肌注制品的每次l 克以下,达到一次几克甚至更多,结果发生一些病人输注静注丙球后感染丙肝的病例。现在,己要求静注丙球制备过程中必须进行病毒灭活处理。
(十)血液制品的种类和特点。由于病毒在血液的各种成分中的分布是不均匀的,同时在血液制品的分离制备过程中病毒在各种不同制品,特别是各种血浆蛋白制品中的污染程度也是明显不同的,因此,如果血液为病毒阳性,各种血液成分制品和血浆蛋白制品的病毒危险程度是不一样的。如抗血友病球蛋白(凝血因子VIII )制品,属于病毒高危制品。在输注血液和血液制品时应尽可能选用病毒危险较小的制品病毒灭活处理的制品。如需应用病毒高危制品,必须确认该制品为获得批准的经病毒灭活处理的制品。
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影响输血安全的主要因素,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才能有效而显著地减少输血传播相关病毒的危险,提高输血的安全胜。
三、输血传播的疾病
(一)可经输血传播的病原体。
细菌、病毒、寄生虫、螺旋体均可经输血传播。其中病毒对受血者威胁最大,特别是输血后丙型肝炎和艾滋病。原因是“窗口期”一时难以解决。处于窗口期的血液检测结果为阴性,实际血中含有病毒。目前我国血液检测虽已达到很高的水平,但仍存在漏检的可能,不能达到“零风险”。
(二)输血传染病。
1、病毒性肝炎(输血后肝炎):输血引起的病毒性肝炎主要为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及丁型肝炎,其中以丙型肝炎最为多见,约占输血肝炎的90%,上海调查输血后丙型肝炎的发生率为4‰。几种输血后肝炎的临床症状很类似,主要靠血清中病毒标志物的检查加以鉴别。由于输血后肝炎尚缺乏特效疗法,所以应该重视预防工作。
2、艾滋病:艾滋病的病原体主要存在于血液和精液中,在唾液、汗、尿、乳汁、宫颈及阴道分泌物、淋巴结、骨髓中也有发现。全世界有5%~10%HIV感染者是经输血传播的。我国HIV感染者每年以20%~30%的速度增加,因输血而感染HIV者也有数例报告。输血所致艾滋病,其临床表现复杂,症状严重,死亡率极高,无特殊治疗方法。
3、梅毒:梅毒是由梅毒螺旋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主要是通过性接触传播,也可通过胎盘和输血传播。献血者患有梅毒且又处于梅毒螺旋体血症阶段,这样的血液输注后可使受血者传染梅毒。梅毒螺旋体在体外的生活能力低,一般在4℃保存的全血中72小时就失去传染性。因此,输血后梅毒都是输注新鲜血       引起的。预防输血后梅毒的最佳措施是不输3天之内的新鲜血。
4、疟疾:这是由疟原虫引起的传染病。患过疟疾的人血中可能还带有疟原虫,树这样的血液可能得此病。疟原虫在保存的血液中14天就失去传染性,所以输注14天以上的保存血一般不会得输血后疟疾。凡到过疟疾流行区的人未服过抗疟疾药物,至少6个月后方可献血。有脾肿大者也不宜献血。
5、巨细胞病毒感染:巨细胞病毒(CMV)的感染率在我国人群中高达90%以上,但一般为隐性感染,多数无症状,发病较少。CMV感染途径为输血、器官移植、性接触、哺乳和通过胎盘,以输血最为常见。如果将带有CMV的血液输给早产儿、造血干细胞移植、艾滋病等免疫功能抑制或缺陷的受血者,可引起输血后CMV感染的临床症状,甚至可以成为致死的原因。一般认为CMV感染与献血者的白细胞有关,所以输用去除白细胞的血液或洗涤红细胞可减少CMV的感染机会。静脉注射CMV抗体阴性的免疫球蛋白,对易感染者有预防作用。
6、成人T淋巴细胞白血病:该病是发生于成年人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白血病。它是由HTLV-I型病毒引起,可通过输血传播。本病流行于日本西南部及美洲西海岸,我国福建已发现HTLV较高感染率的人群。预防输血感染HTLV的最好措施是对献血者做HTLV抗体检测。由于HTLV在我国流行情况尚未作全面调查,所以该病毒对我国输血安全的威胁程度尚不清楚,HTLV抗体检测也未列入献血者常规筛选。
7、细小病毒B19感染:人群中感染率较低,但病毒抵抗力强,感染后可能导致造血组织损伤。
8、新克—雅氏病:本病首先在英国发现的人脑海绵体病,经疯牛病病牛组织污染的食物传播给人。由于已在病人或病牛的淋巴组织和血液中发现其病原体,并在动物实验中证实其可经输血传播。所幸至今在人类尚无证据证明其可经输血传播。美国、加拿大和香港已发出禁令:在英国居留六个月以上者不能参加献血。英国、加拿大、葡萄牙等国家已要求对所有血液制品用除白细胞滤器过滤,以预防输血传播新克—雅氏病的危险。
9、输血传播的病毒(TTV):由日本学者首先发现,经血传播,目前对其临床后果不明确,对输血安全的影响尚不清楚,需要在将来对此病毒有了进一步认识后重新命名。
10、弓形体病:本病是人畜共患的寄生虫病。由于其病原体的滋养体似弓,故命名为弓形虫。弓形虫一般通过皮肤粘膜和胃肠道使人感染,输入含有弓形虫或弓形体的血液也可以引起感染。多数患者无症状,呈隐性感染状态。少数感染者有全身或局部临床表现,如发热、头痛、肌肉痛、淋巴结肿大等。本病诊断比较困难,确定诊断需靠实验室检查。
四、受血者的知情权。
输血能够挽救受血者的生命,同时也可以给受血者带来某些风险,这在前面已经讲过。因此,在输血前将输血的风险高知患者,使其对输血的副作用有所了解是极为重要的。卫生部2000年颁发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对“输血前风险告知”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输血前告知的内容。
患者因疾病的原因而需要输血时,其主管医师必须向患者或者其家属详细说明输血的必要性,同时说明血液或血液制品的来源和安全性,所输血液是经过严格的传染病筛查,让患者及家属对输血的指针、输血后可能出现的一些反应以及由于当前的检测手段的局限,无法完全避免的输血传播疾病如输血后肝炎等并发症有全面的了解。患者及家属在充分了解输血的治疗作用和输血的潜在危险后,有拒绝输血的权利。如果同意医生的建议输血,就必须在“输血同意书”上由患者或家属签字;遇到紧急危重患者的抢救,患者家属不在现场时,可由主管医师和上级医师签字;未成年者,可由父母或指定的监护人签字。
(二)输血告知的意义。
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的医学知识的缺乏,往往处于被动服务的地位,对医疗方案无法选择,对疗效和并发症认识不足。因此,输血前将不可避免的或可能发生的风险意外,用通俗的语言详尽地告知患者或家属,保护患者的基本权益即风险知情权,这不但体现了对患者及家属合法权利的尊重,而且有利于维护医务工作者的工作责任心,监督临床减少不必要的和不合理的输血。
(三)输血传播疾病的民事诉讼与赔偿问题。
输血工作不单是一项单纯的支持技术工作,输血已有法可依,输血与法紧密联系。主要的输血法规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1999】第6号,1999年1月5日发布实施。
③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第184号,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④《血站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9月21日,以卫生部第二号令发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⑤《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1999年11月30日,省九届人大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⑥山西省卫生厅有关文件。《关于严格控制临床用血和规范临床用血管理制度的通知》晋卫(98)第7号,该文件要求术前检查抗-HIV。《关于规范临床用血文书的通知》晋卫医字(99)第9号文。
目前输血感染纠纷被诉诸法院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的民事案件日趋增多。发生输血感染事件后,血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键是在该事件的发生过程中,血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要从法律的角度,区别患者在医院内发生输血感染的原因和途径,同时要明确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血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
1、相关法规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在过去,医疗诉讼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方举证处于劣势,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新规定则采用举证则任倒置的原则,将举证责任划分给了医院一方。因此,医疗纠纷将由院方举证,如果医院到时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清白的,那么法院将判医院败诉。这一规定,也提醒采供血单位,一方面要加强血源管理,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另一方面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血站内部应加强原始资料的保存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医疗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定了明确的法律义务,主要内容是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筛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在其第22条中规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在诊疗处理的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导致输血感染等损害后果的才涉及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输血过程中没有违反任何国家法律法规、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没有违法行为,那么也就不能认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五、安全输血及预防输血传染病的战略和措施
输血安全已成为医疗卫生工作中的个重要问题,并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为此,我们必须全力以赴,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经血传播病毒等传染病及其他输血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的发生。世界卫生组织(WHO )一贯重视输血安全工作,近年来进一步加强了血液安全工作的力度,血液安全已被WHO 列为了全球卫生工作七项重点工作之一。为了全面提高和加强全球的安全输血工作,WHO制定了如下血液安全的战略,这也是我们加强输血安全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建立国家协调的采供血机构系统并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只有具备国家统调,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和高效运行的采供血机构,其他保证血液安全的措施才可能实施并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只从低危人群中的无偿献血者采集血液。仅从低危人群中的志愿无偿献血者采集血液是保证输血安全的重要战略,这是保血安全的前提和基础。国外研究报导表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清况下,无偿献血者血液安全系数比有偿供血者血液提高5 ~10倍。
    (三)严格检测血液,提高输血安全性。对每单位血液检测输血相关传染病,包括HIV ,肝炎病毒,梅毒和其他传染病病原体。在采供血所有方面,包括血型定型,配合性试验,血液成分制备和血液制品的保存和运输中实施规范管理和操作。
    (四)临床合理用血。通过血液和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减少不必要的输血,并尽可能应用简单的血液制品。由于目前还不能做到绝对确保血液安全,还存在输血传播相关传染病的危险,因此必须强调临床合理输血,减少患者冒不必要的输血风险,从而从总体上提高血液的安全性。
1、减少医源性失血。
这是因诊断疾病而反复做各种化验引起的血液丢失。医源性失血多见于婴幼儿,成人少见。为减少医源性失血,应避免一切不必要的抽血化验检查。
2、手术中彻底止血。
3、做好血液保护。
所谓血液保护是指小心保护和保存血液,防止其丢失、破坏和传染。
4、合理输血。
    临床合理输血就是要做到只给真正需要输血的病人输血,避免一切不必要的输血,从而减少病人不必要地冒经输血感染病毒的风险。我们临床医生应理解其重要性,因为在临床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合理输血的现象。少数医生把输血作为给病人补充营养,增强体质的手段而给病人输血。实际上输血不能起到增强病人体质的作用,但病人接受输血意味着他冒了经输血感染病毒的风险,但并没有从输血获得任何治疗效果。有的医生给病人输人情血,受人之托将输血作为特别优待治疗措施为相关病人输血。这种人情血应该坚决杜绝,因为病人完全没有必要输血,却不必要地冒了经输血感染病毒的风险。目前临床实践中不合理输血中最多的情况是保险血。所谓保险血是指医生估计病人不一定需要输血,但考虑到病情千变万化,担心万一有的情况没有考虑周到,或者对相关输血适应证没有完全掌握,加保险起见,还是决定给病人输血。这种保险血看起来似乎是为病人着想,但由于实际上病人并不真正需要输血,却冒了不必要的风险,因此也是不合理输血,应当避免。
    显而易见,要真正做到合理输血,重要的一点是医生要充分理解本专科范围内的输血适应证,知道哪些情况下应该输血,哪些情况下不需要输血。特别是从一般生理病理原理推论似乎输血应该有益,但经科学设计的严格临床研究证明实际上对治疗无益的临床病情,应该按合理输血的原则掌握输血适应症。
合理输血中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输血量,和临床用药一样,达到有效用药剂量才能获得预期的药效,否则病人未获药效却可能产生副作用。输血必须更加强调这一点。因为当给病人输血量不够时,病人不会获得预期的输血疗效,但却要冒输血传播病毒和引起其他输血反应的风险,严重程度远大于大多数用药副作用。临床实践中可见到一些医生给病人输血1 ~2 单位(200 ~400 ml)的病例,这种输血应该讲大部分是不合理的。要么是这些病人根本不需要输血,要么是这些病人输血量不足,未能起到应有的疗效。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输一单位全血(2 00 ml)或红细胞时,病人血红蛋白只能升高0.5g%,输血2 单位只能提高病人血红蛋白1 g%。对于真正需要输血的贫血或急性失血病人来讲,仅提高血红蛋白0.5 g%~ 1 g%没有显著的临床意义。
    5、积极开展成分输血。
    成分输血的优点之一是减少输血传播病毒的危险。因为如果血液污染病毒的话,病毒不是均匀分布在各种血液成分中的,有的成分如白细胞、血浆、病毒分布多,危险性相对较大。有的成分如红细胞,病毒分布相对较少,因此危险性相对也小。当病人只需要某种血液成分,特别是只需要某种病毒危险性相对较小的血液成分,如红细胞时,就应该只给病人输这种成分。因为如果输全血,就意味着将病人不需要的其它成分包括病毒危险性相对较大的成分也输给了病人,从而增加了病人感染病毒的危险,而这完全可以通过成分输血来避免。实际上,临床需要输血的大部分病人仅需要红细胞,对于这部分病人来讲,只输红细胞,不输全血和其他血液成分就可以减少他们因输血感染病毒的危险。另外,通过成分输血,将全血分离制备成各种血液成分,为血液制品的病毒灭活创造了条件。对于全血,由于其由各种血细胞和血浆蛋白质组成,目前情况下不可能建立一种适合所有血液成分的病毒灭活技术处理全血,做到既能杀灭病毒,又能保存各种血液成分的活力和功能。但当将全血分离制备成各种血液成分时,就完全有可能针对各不同的血液成分研究建立适合该血液成分的病毒灭活方法,从而既灭活其中可能存在的病毒,又保持该血液成份的活力和功能,保证制品的疗效和安全性。因此,必须大力推广成分输血,通过成分输血减少输血传播病毒的危险,提高输血安全性。
    6、自身输血。
    自身输血由于是输注病人自己的血液,因此不存在通过自身输血感染外源性病毒的危险。必须注意的一点是,实施自身输血时应该计划周密,特别是术前采血保存式自身输血。如果计划不周,保存的病人自己的血液不够,还需要输异体血液,哪就失去了自身输血防止输血传播病毒的意义。
(五)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病毒灭活。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进行病毒灭活是很有必要的,也是进一步减少经输血传播疾病,提高输血安全性的重要措施。但是由于目前技术的原因,仅仅有部分血站能对血浆和血小板进行病毒灭活,其它血液成分的病毒灭活在短时期内还不可能应用于临床。
输血安全是综合性的工作,我们必须采取上述综合性的措施,才能减少输血传播疾病的风险.使血液安全性不断提高。

(责任编辑:lab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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