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增强医务人员和实验室技术人员生物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和日常监测。发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做好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事故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及时处置
一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迅速报告,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四)保障安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单位是从事能够使人类或者动物致病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实验活动的场所(部位),具有引发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风险。因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及集中保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单位是内保的重点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保藏场所是内保的重点部位,必须按《内保条例》要求,严加管理,严密防范,保障安全。
(责任编辑:labweb)
生物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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