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 梦)卫生部昨日发出通知,允许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通知指出,可以开展甲流病毒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甲流救治定点三级传染病医院、三级综合医院,而且要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通过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的PCR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中进行。 通知说,医疗机构是否开展甲流病毒检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需要来决定。通知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开展甲流病毒检测前,要组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当地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对医疗机构开展甲流病毒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应检测工作。 通知强调,对出现流感样症状的易成为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重症与危重病例中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因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同时伴流感样症状的病例、已住院治疗需鉴别诊断的病例等重点人群,能够开展检测的医疗机构要及时采集标本,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甲流病毒检测。所有医疗机构要及时将检测到的重症、危重及死亡病例留存的阳性标本或提取的病毒核酸,送当地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和后续基因测序等工作。 通知要求,开展甲流病毒检测的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试剂,严格执行核酸检验国家标准和《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三版)》。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拟开展甲流病毒检测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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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可开展甲流病毒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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