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一患者因输血感染丙肝 医院血站共同担责

事件:今年3月,咸宁市中级法院对患者因输血而感染丙肝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受害人熊钢强各项损失16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由该市第一医院赔偿6.4万元,第三人该市中心血站赔偿9.6万元。

背景:1996年1月4日至10日,熊钢强因患新生儿上呼吸道感染,在该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在未告知其父母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两次为其输入0型血浆50ml。2003年10月2日,熊钢强经该医院检查患有丙肝。同年10月8日,其父母经检查均未感染丙肝。以后,熊钢强先后在武汉市中医医院、武汉协和医院治疗。

2004年9月29日,熊钢强向咸安区法院起诉,因未预交诉讼费用,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2005年8月12日,他以同一事实向原审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1995年9月14日,市第一医院与市中心血站签订协议,由后者提供临床用血。市第一医院为熊钢强所输的血浆即由该血站提供。

分析:熊钢强与市第一医院之间系医疗服务关系,其输血医疗行为依赖于医院和血站的配合。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市第一医院、市中心血站应就其履行义务过程中有无过错,以及医疗行为或血液质量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2004年11月8日,省高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全省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也明确规定,患者就诊期间因输血感染其他疾病要求医疗机构、血站赔偿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市中心血站认为应由熊钢强举证证明其有过错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患者由于地位和知识的局限,只能证明其输血前未感染丙肝,输血后发现感染丙肝病毒,即可初步认定感染丙肝的途径是输血传播。

市第一医院已举证证明:1996年1月输入熊钢强体内的血浆来源于市中心血站,并可查出所输血浆的编号。市中心血站未能提供该两份血浆的供血者姓名、健康检查情况及对该两份血浆的丙肝检测结果。据此可以推定市中心血站未履行应尽的义务,存在过错。市中心血站称,处于丙肝感染潜伏期的献血者所献血液的丙肝抗体检测存在“窗口期”,临床上有一定比例的“漏检率”,无法完全避免。但市中心血站只有在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定的检测义务后才能以此抗辩。

市第一医院既未向患者父母告知输入血液制品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未经患者父母同意,两次为患者输入血浆,并且未能举证证明患者当时的病情必须采取输血浆治疗措施,故可推定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慢性丙型肝炎目前治疗疗效差,愈后不良,并且易复发,往往需要反复治疗,一般每年约需7000元,法院按20年的期限计算该项费用支出并无不妥。该病给熊钢强生活、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给其身体、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与痛苦,且因治疗疾病,患者家庭也承受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应给予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酌定赔偿2万元较为妥当。

终审法院认定,市中心血站的过错责任比市第一医院相对要大,判定由市中心血站负60%责任、市第一医院负40%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abweb)

常见问题
  • 如何在体龙基因完成所需的检测项目 流程简述 :在线咨询 - 采样送检 - 付款检测 - 检测分析 - 报告结果
查看详情

相关内容

官方客服团队

为您解决烦忧 - 24小时在线 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