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年底前实现 同城同级医院检查单互认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8月24日讯(本网记者 章微)在一家医院掏钱做了检查,到另一家医院不必花“冤枉钱”再做一次同样的检查。昨日,省卫生厅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同时要求我省今年年底前,同城同级医疗机构间实现部分检查单互认。

  据了解,检查费用占到一家医院收入的三成至五成。其实,早在2006年,省卫生厅就出台了《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的若干意见》,要求省31家三级医疗机构检查单互认。如今,检查单互认扩大至同城同级医院,范围更广。专家认为,此举对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缓解看病贵等都有重要意义。

  五类医学影像检查可互认

  根据《意见》,5类医学影像检查可互认:1.计算机放射成像(CR);2.数字化放射成像(DR);3.计算机断层扫描(CT);4.磁共振成像检查(MRI);5.同位素计算机断层成像(ECT)。

  5类医学检验可互认:1.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糖化血红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钾、钠、钙、镁、磷、铁、葡萄糖、尿酸、肌酐测定。2.临床免疫(1)乙肝二对半、丙肝抗体、甲肝抗体IgM,以上检查肝功能异常和术前检查除外;(2)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酶(FT3)、游离四碘甲状腺原氨酶(FT4);(3)癌 胚 抗 原(CEA)、甲胎蛋白(AFP)(化学发光法检测)。3.微生物培养、鉴定、分型、药敏试验。4.血常规(感染诊断时除外)。5.尿常规。

  可互认的检查项目,一般在电脑打印报告单上互认项目前加注“*”作为认可标志。
 
(责任编辑:lab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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