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等级资质不应再用

自10多年前各地进行了第一轮“医院等级评审”后,这项工作近几年再没有继续进行。目前,医疗机构持有的全国医院评审证书及悬挂的全国等级标牌,均是第一周期评定的结果,而这个结果也还在多方面地发挥着“余热”,如物价部门审定医疗服务价格、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医保定点医院、医院进行自我宣传等。现在的问题是,继续使用这个资质,在其合法性上有可能给医疗机构带来麻烦,同样,无法律依据中断医院评审工作,也会使卫生行政部门有“不作为”之嫌。
  首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其第4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3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只要上述规定没有修改,医疗机构的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就不得擅自中断。否则,法律中规定的行政部门就可被视为“不作为”。
  其次,卫生部《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第16条规定:“医院……的评审周期为三年。”第40条规定:“评审证书的有效期与医疗机构的评审周期相同。评审证书有效期满后,医疗机构不得继续使用原评审证书。”而我国的医院评审早已中断,近3年内没有一家医院接受过评审,也就是说没有一家医院的评审证书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过期”自行失效的等级资质不能继续使用,如果医院仍借其做宣传,很可能会被认为有“欺骗”的嫌疑。为了不断提高卫生行业依法执业、依法管理的水平,笔者建议,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尚未依法修改之前,不应中断有关的医院评审工作,而医疗机构在新一周期评审结果尚未确定前,也不应继续使用原评审证书与等级标识。??
南京市卫生局胡晓翔
摘自《健康报网》
(责任编辑:lab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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