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IVD代理商,这两三年靠着经营一点新冠试剂和耗材,我公司挣到了点小钱,然而最近有一件说大不大、说小不小的闹心事,也是拜新冠试剂所赐。新冠试剂真是让我欢喜让我忧啊!集采之下,新冠代理商的腰包瘪了!众所周知,今年4月底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建设兵团等19个省(市、区)联盟开展新冠试剂和相关耗材带量采购。仅仅半个月时间,新冠试剂、耗材的集采就公布了入围结果,此后多家新冠生产厂家陆续主动降价,联盟价格实行动态调整。我的切身感受是,随着今年全国范围内多省大联盟、几个省小联盟等不同规模的价格联动,前两年的新冠试剂的红利甚至说暴利已经不复存在了。所幸我代理品牌的新冠试剂在广东等19省联盟采购中入围,我公司也靠着前两年率先的市场布局并取得不错的销量,顺利拿到了今年该品牌新冠试剂在本省的总代理,虽然利润骤降,但靠着医院带量采购的保障,我公司还不至于勒紧裤腰带过日子。没想到就是因为这新冠试剂,最近我给省内一家市级三甲医院送货的时候闹个乌龙,事情是这样的:给医院送货,不收?乌龙了!我们省医疗机构采购新冠试剂耗材是在省阳光采购平台上进行交易,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在阳光采购平台先点选要订货的产品,并生成采购计划,配送商接收到阳光采购平台上的医院采购计划,再安排送货。本来这是一套约定俗成的流程了,但是我在给一家市级三甲第一次送货的时候,器械科却不收货。明明医院已经在阳光采购平台点选我公司进行配送,为什么货不收呢?器械科给出这样的解释,说我公司在该医院没有开户,不允许配送产品,而且医院规定是,不再给任何供应商新开户。无奈现在是买方市场,我们公司耗费着人力、财力、时间成本,此次送货白跑了一趟。回来之后,我仔细分析了这个事,觉得事有蹊跷,于是致电厂家,多番打听后才知道原来该市级三甲医院确实订货了,只不过医院的货是从其他省份的代理商那串货来的,医院为掩监管部门耳目,在阳光采购平台点选我公司配送试剂、耗材,实际上却用外省代理商供货,然而该品牌新冠试剂在我省的配送商只有我公司一家!显然,串货的代理商在我省阳光采购平台没有资格配送该产品。随后我与该品牌新冠试剂厂家进行了多番沟通,然而厂家并不愿意帮我维权,而是一副甩手掌柜的模样,一会说他们没能力也管不了,一会暗示为了保这个医院的户他们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气不过的我,又亲自去了一趟该三甲医院,然而器械科依旧之前那套说辞,医院的货从哪来的一问三不知。寒心!这到底是谁的错?医院的做法简直可以称为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想必那个跨省串货的代理商势力大、手也长,医院才愿意冒着风险为其打掩护!我省实行新冠试剂耗材在阳光采购平台交易,医院应该以阳光采购平台的合格配送商作为门槛,而不应该以院内没有开户为由拒绝合法配送商配送、线上点选真实订单线下却换配送商供货。医院如此做法是利益的熏染,还是钻监管的空子?厂家在这件事里全程都为了自保,省代背负多大的业绩压力,此时已经不在厂家考虑范围之内了!厂家弃车保帅的举动着实让代理商寒心,厂家当看客,是真的管不了么?想必是因为没有影响厂家自己的利益,才选择明哲保身。医保局(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监管阳光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的主体,理应对于违反阳光采购规则的医院和代理商做出处理,于是我查询了医保局对于阳光采购平台的采购要求。公立医疗机构不得线下采购,院内采购管理系统应与省平台实时联网、采购数据应与省平台数据保持同步一致。省医保部门每年重点对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阳光采购督查,督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省平台采购数据、应急采购数据等,以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各级医保部门应及时通报督查结果,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率不高、超范围应急采购以及存在数据弄虚作假的,予以提醒、约谈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报同级监督部门。各级医保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着眼网上采购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指导督促公立医疗机构实质性提升网上采购率,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确保采购数据真实、完整并及时反映到省平台。在我看来,这不疼不痒的“提醒、约谈、整改”震慑力不足,对于不遵守阳采规定的配送商和医疗机构也没有量化的处罚标准。似乎是这花拳绣腿的打击力度给了医疗机构和配送商欺上瞒下的胆量! 谁来维护我的利益?我敢说现在仍有近50%的医疗机构仍然不顾阳光采购的要求,就我省而言,就有多家大三甲医院依然进行着新冠试剂线下采购,只是有些医院没出现类似这种偷梁换柱的行径。阳光采购平台的设立就是为了集中并且监管医疗机构与企业的交易,如果双方都不遵守规则,阳光采购平台的意义何在?针对上述事件如何监管和处罚,我还咨询了多省医保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得到的答复基本一致: 线上订单与线下送货不一致,医保局表示监管和处罚措施不清楚,无法解答。监管部门没有说法,厂家也摆手表示无奈,两个抓手全都指望不上。最后我想说,有规定就要有监管和处罚,否则规定就相当于一纸空文。我经历的这件事不是单纯厂家、医院或者医保局某一方的责任,而是任何一方都没有完全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这一事件中,厂家与代理商、医保局与医院分别都是制约的关系。厂家对代理商除了合作关系还有监督职责;医保局对医院除了要维护促进其发展,还要进行监督和处罚。只有主体监管者在其位谋其责,才能使市场进入一个良性循环。随着国家各项政策不断推行,各项监管措施越来越明确,我们IVD人也需要不断的合规化。因此我依然相信,未来IVD市场环境会更加透明、更加秩序井然。
(责任编辑:dawenwu)
阳光采购不阳光!IVD经销商对大三甲跨省窜货外采的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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